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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机构: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发文日期:2019-11-04
名  称:三河市蓝色矩阵网吧行政处罚决定书
三河市蓝色矩阵网吧行政处罚决定书

行政处罚决定书
 )文罚字〔 2019 〕-006
当事人
基本情况
姓名或名称
三河市蓝色矩阵网吧
法定代表人
孟海荣
证件号码
131082197210090320
国   籍
中国
地    址
三河市新村路153号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 
违法事实
及其主要证据
2019年8月12日15时20分至15时45分三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刘立国(R200400178)、解国旭(R280400162)陪同市创城办检查组对三河市蓝色矩阵网吧进行检查,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后由苏旭配合进行检查,检查中发现该网吧证照齐全,且正在营业,执法人员在网吧内发现7名上网人员不能出示有效身份证件,蓝色矩阵网吧涉嫌未按规定核对、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,涉嫌违反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,该行为不适用“三步式”行政执法程序,执法人员下达了《行政执法检查巡查登记表》、《责令改正通知书》、《调查询问通知书》、《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》,对一台电脑一体机、一台电脑主机予以先行登记保存,并要求网吧负责人到三河市文广旅局接受调查询问,苏旭予以签字确认,现场有录像资料为证。
2019年8月13日,经我局立案后,于8月13日、8月28日、8月29日、9月4日分四次对苏旭进行调查询问,苏旭承认蓝色矩阵网吧未按规定核对、登记7名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事实。2019年9月2日,通过对蓝色矩阵网吧法定代表人孟海荣进行调查询问,孟海荣承认苏旭为蓝色矩阵网吧网管。
(证据):
1、《行政执法检查巡查登记表》壹份;
2、对苏旭的《调查询问笔录》肆份,证明当事人承认蓝色矩阵网吧未按规定核对、登记7名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事实;
3、对孟海荣的《调查询问笔录》壹份,证明蓝色矩阵网吧法定代表人承认苏旭在蓝色矩阵网吧工作的事实;
4、《网吧消费人员信息采集表》壹份;
5、蓝色矩阵网吧开机小票壹份,证明蓝色矩阵网吧给未核对、登记身份证信息上网人员开机的事实;
 
违法事实
及其主要证据
6、孟海荣、苏旭身份证复印件壹份,证明当事人身份;
7、三河市蓝色矩阵网吧《工商营业执照》、《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》复印件壹份,证明其资质;
8、现场执法照片壹份;
9、执法过程录像壹份:证明现场检查过程合法。
 
处罚依据理由
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,本机关认为三河市蓝色矩阵网吧未按规定核对、登记7名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行为,已经违反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,构成了未按规定核对、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的事实。经过对所获取的证据进行分析,当事人违规行为符合《廊坊市文广新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》第十四条应给与“一般行政处罚”的规定。其第二款第二项:“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,按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处罚”规定。依据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》三十二“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按规定核对、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,由文化行政部门、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,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责令停业整顿,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《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》”规定另参照《廊坊市文广新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<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>》第六条执行标准第三项“一年内第3次发现违法行为的或一次性未核对、登记7至10人的,给与警告,责令停业整顿,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”的自由裁量执行标准。
处罚内容
 
 
 
 
警告、停业整顿10日、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伍佰元(12500元)整的行政处罚。
 
 
 
 
 
 
 
行政执法人员所在单位
三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
 
 
    三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
2019927
行政执法人员
刘立国
董志成
行政执法证件号码
(R200400178)
R200401839
1、当事人应当立即纠正违法行为,并缴纳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伍佰元整。
2、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农业银行三河支行(银行账号:50670001040015379)缴纳罚款;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%加处罚款。
3、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,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廊坊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或三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三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4、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,也不提起行政诉讼,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,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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